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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手续


   
2003-03-04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凡城、乡个人自有财产、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均可保该项保险。
  1. 保险范围:房屋及附属设备;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工具等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家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个体劳动者的营业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除上述财产外,其他如古玩、金银、货币票证等体积小,价值高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均不承保。
  2. 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地震、冰雹、海啸、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 保险有关事宜:
  (1)保期:定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2)保费,按有关规定计算,起保当天一次交清保费。
  (3)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投保项目要分别列明。
  4. 保险手续:凡愿参加的居民,可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处填写投保单、注明财产存放地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交纳保险费。
  5. 索赔事宜:
  被保险人申请赔款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及公安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证明,保险公司按有关条款规定赔偿。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当被保险人遭受盗窃损失后,应保存现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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