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为:
(1)提出贷款申请。凡要求取得农业贷款的单位(或个人),首先要按规定格式向当地银行自愿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向银行说明使用贷款的原因,目的、用途,并附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经济情况资料。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还需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2)贷款审查和审批、发放。
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组织借贷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借款项目和借款单位进行考察、审查,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审查、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是否参加了必要的财产保险等。
②生产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即经营是否取得合法资格,有无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要求等。
③项目的资金、物资、技术情况,即生产建设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能源、物资是否落实,技术是否过关、是否先进适用,自有资金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
④预测经济效益是否能达到预期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是否稳定可靠,产品销售市场如何,销售渠道是否稳定,能否保证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根据考查结论意见和信贷资金情况进行审批、决策,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并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发放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包括借款意向书、代理款协议书和借款契约等。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确定分次贷款的日期、金额和用途,办理借款手续。
(3)贷款监督检查。
贷款发放后,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户应予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借户应定期向开户行报送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财务、统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表和资料。贷款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效果。
(4)贷款的偿还。
银行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收回贷款,并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借户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户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借户暂时无力归还贷款,需要延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天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延期还款申请。贷款延期的条件是:
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又无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②遭遇其他重大事故,经济损失严重,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
③由于其他客观原因,经过努力仍无力归还的。
④抵押贷款不准延期;提保贷款延期,须经担保单位同意,并在延期期限内继续担保。银行接到借户延期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确定同意延期的,通知借户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新的期限进行管理;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管理。
(5)贷款分析、总结
贷款归还之后,银行要对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搞好农业贷款管理。借户应协助银行做好这项工作。与银行经常保持借贷关系的贷款大户,应建立经济档案,记录历年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运用及贷款占用和使用等情况。
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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