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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者注销社会团体的登记手续


   
2003-03-04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办理如下登记手续。
  1.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的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并依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4.社会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法人在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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