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定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当事人和仲裁参加人的行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经验,仲裁文书的送达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法。
1.直接送达。由仲裁员或者书记员以及其他执行人员将仲裁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叫直接送达。仲裁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写明收到仲裁文书的时间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3.委托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书、裁决书,可以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