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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手续


   
2003-03-04
  辞职应办理如下手续:
  1.辞职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辞职必须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有: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经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而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辞职事项的;
  3.职者与其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其辞职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4.凡经所在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辞职,如其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没有订立合同,该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所在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培训费的比例计算;
  5.除应经过批准才能辞职和聘用合同规定辞职手续的外,辞职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从收到辞职申请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6.辞职人员辞职时应向所在单位返还属于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7.对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照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1990年9月8日] 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 19号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10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13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5条、第7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相关政策法规: [1990年9月8日] 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 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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