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批准;
2.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直属上级决定批准,并报任命机关备案;如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3.给予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以降级及降级以下处分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给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以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给予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以行政纪律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人员以降级及降级以下处分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行政工作人员以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时,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行政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报送国务院审批时,应呈上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包括被处分人的简历、错误事实、危害程度、错误性质和处理意见等内容。同时应附上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二十份,并注明审批字样;
行政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应呈上处分决定报告,一式四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报送国务院审批、备案的纪律处分,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名义向国务院报告,报告径送人事部承办;
5.经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审批的,在处分当时或者现在属于副省长、副部长以上的行政人员,需要改变处分时,必须报送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审批或备案,在处分当时或者现在属于正副司、厅长及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需要改变原处分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其他干部需要改变处分时,不再报国务院备案;
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改变原处分的材料,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的名义向国务院呈上,并附原处分决定、批复和审查报告。报告一式二十份,应注明审批字样;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材料,应有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并附原处分决定、批复。材料一式四份,应注明备案字佯;
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材料径送人事部。相关政策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