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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有关手续


   
2003-03-04
  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应办理如下手续:
  1.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或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在安排适当工作后,办理调动手续;
  2.军官所在部队驻海岛或边远地区,当地没有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军官配偶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订立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停薪留职后,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人在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时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
  3.军官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需要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一般应随调,其中接近退休年龄、体弱多病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原单位批准可提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或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官驻地所在当地政府办理接收手续;
  5.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或接收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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