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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


   
2003-03-04
  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初始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上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2.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胯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3.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其中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他。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4.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5.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6.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7.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1991年:月4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3号  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证。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登记规则》(1989〕国上[籍]字第149号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电请登记;  农村集体上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上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权利;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似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他。  
  第十五条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夫规定重新办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  第十八条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上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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