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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申请的手续


   
2003-03-04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应办理如下手续:
  1.使用耕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3.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衬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991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7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3)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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