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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开业行医申领开业执照的手续


   
2003-03-04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申领开业执照的手续如下:
  1.申请个体开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炙、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炙、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炙、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凡申请开业的医量、中医师,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交验以下证件与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医师、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
  (3)体格检查表;
  (4)离休、退休、退职或无业证明;
  (5)业务用房产权证书和租赁合约;
  (6)流动资金及医疗仪器设备情况;
  (7)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8)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开业执照由发照机关每年审核校验一次。
  4.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5.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停业须报发照机关批准并交回执照。死亡时,其家属或关系人须在15日内报发照机关,注销开业执照。逾期未报的,发照机关查实后应立即注销。相关政策法规:[1988年11月21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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