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是指专营或者兼营药品的批发、零售商店或者公司,此类企业须按下列规定申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中药的企业和兼营药品的企业没有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所经营药品的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2.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审核批准的,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审核批准的,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关政策法规: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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