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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


   
2003-03-04
  办理机构: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  
   办理地址:单 位 地 址: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财源路63号;平邑分局财源路63号;仲村征收分局仲村镇驻地;保太征收分局保太镇驻地西首;卞桥征收分局卞桥针驻地;地方征收分局地方镇驻地;铜石征收分局铜石镇驻地;流峪征收分局流峪镇驻地;白彦征收分局白彦镇驻地;丰阳征收分局丰阳镇驻地。
  办理时间:单位办理时间为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具体时间按国家公布的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通知迁达地税务机关,并依法处理。
  申办对象资格: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申办材料: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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