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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验、换证


   
2003-03-04
  办理时间:单位工作时间8:00—17:3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更换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平邑县国家税务局以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申办对象资格:各类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申办材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填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在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人民币40元整。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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