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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


   
2003-03-04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1)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时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
  (4)发生转业或改组或分设或合并或联营或迁移或歇业或停业破产等。
  2.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按照规定需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票证的,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变更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后,分别按情况予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
  [1986年4月21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按照规定需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票证的,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
  [1986年5月23日] 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规定》
   关于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2)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4)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时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
  (5)发生转业或改组或分设或合并或联营或迁移或歇业或停业或破产等。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政策法规: [1986年5月23日] 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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