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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税务登记


   
2003-03-04
  (一)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办理机构: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   办理地址:单 位 地 址: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财源路63号;平邑分局财源路63号;仲村征收分局仲村镇驻地;保太征收分局保太镇驻地西首;卞桥征收分局卞桥针驻地;地方征收分局地方镇驻地;铜石征收分局铜石镇驻地;流峪征收分局流峪镇驻地;白彦征收分局白彦镇驻地;丰阳征收分局丰阳镇驻地。   
  办理时间:办理时间为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具体时间按国家公布的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主管征收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开业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外地企业在平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银行帐号证明;  
  9、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10、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涉(1993)第22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机构: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     
  办理地址:单 位 地 址: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财源路63号;平邑分局财源路63号;仲村征收分局仲村镇驻地;保太征收分局保太镇驻地西首;卞桥征收分局卞桥针驻地;地方征收分局地方镇驻地;铜石征收分局铜石镇驻地;流峪征收分局流峪镇驻地;白彦征收分局白彦镇驻地;丰阳征收分局丰阳镇驻地。   
  办理时间:单位办理时间为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具体时间按国家公布的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申办对象资格: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持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理变更税务登记。 (3)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依据:收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涉(1993)第22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国务院第362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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