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应办理如下手续: 1.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纳税款手续。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对属于临时性纳税以及按私人财产纳税的等,应报哪种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况,暂先核定纳税额,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待申报后结算。 代征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 4.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1986年4月21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和代征人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况,暂行核定税额,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待申报后结算。 代征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代证、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1986年5月23日] 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关于纳税申报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和内容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但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但对属于临时性纳税的(如从事临时经营或从事临时性劳务的纳税个人和交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以及按私人财产纳税的(如按私人房地产或私人车船征税的)等,应报哪些有关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相关政策法规:[1986年4月21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5月23日] 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