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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审批手续


   
2003-03-04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如下手续:
  1.城市幼儿园的举办,申请人应向幼儿园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幼儿园园舍和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幼儿园园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等人员编制合乎国家标准的材料。农村幼儿园的举办,申请人应向幼儿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上述材料。
  2.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查这些材料,符合基本条件的,应予以登记注册。
  3.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本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989年9月1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委主任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11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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