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或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应根据申请举办学校的性质、类别层次,按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手续,经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学,有关手续简单介绍如下: 1.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设置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分别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1)单位申请办学,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办学可行性报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2)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办学可行性报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审查办学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对拟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招生区域、教师、教材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办学的决定。 4.社会力量办学聘请在职人员作兼职教师或兼职行政工作人员,应经受聘人所在单位批准,并与受聘人所在单位及受聘人签订聘约或合同。 5.社会力量办学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或设教学管理机构的,除应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须报经所涉及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社会力量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帖。 7.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给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对结业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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