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驻地中央、市属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报送本单位已婚有生育条件育龄女职工使用避孕药具计划表。
2.城市无业己婚育龄妇女,由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使用避孕药具计划表。
3.非城市居民已婚有生育条件育龄妇女和驻农村的城市散居无业居民,由户口所在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使用避孕药具计划表。
4.本区区属千人以上局处(公司),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申报,报送本单位已婚有生育条件育龄女职工使用避孕药具计划表。
5.各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具站申报已婚有条件育龄妇女使用药具计划表。(在当年六月份申报下一年药具计划)。
6.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具站,汇总全区使用避孕药具计划表报市计生委药具站。
7.每年11月~12月市计生委药具站按计划下发避孕药具,区计生委药具站经合理手续入库。
8.区计生委药具站每年12月~l月下发避孕药具给各街、乡、局。(凭药具发单)
9.各街、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下发避孕药具给本辖区所管各中央、市属单位,基层单位、村(居)委会(凭药具发单)。
10.各中央、市属单位、基层单位、村(居)委会按避孕药具计划表,下发车间、班组、科室、分厂计划生育发药员。
11.各级发药员下发已婚有生育条件育龄妇女。(用药花名册)。
12.外地流动人口使用避孕药具,可直接去区指定药店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