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物质,对于保障人类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在使用过程中,药品发挥防病治病功能的同时,也伴随出现了与用药目的无关甚至有害的作用。正确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质量问题、医疗事故,不断认识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既不是药品质量问题也不是医疗事故,是受医药学研究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必然现象。 药品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由于生产储存等环节出现问题而造成药品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和《药品管理法》的情况,如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澄明度不好、裂片、吸潮、变质、超过有效期、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出现药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医疗事故主要是指由于临床诊断失误、用药不合理或者错用、滥用药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一般是责任医师和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药品不良反应的产生是复杂的,既有药品的因素,也有人体的因素。此外,临床前的研究存在动物与人体的差异,上市前的各期临床试验也存在种种限制,导致即使经过临床深入研究和新药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药品在上市后大范围用于不同人群或不同病症时,可能也会产生前所未知的不良反应。如上个世纪50年代的沙利度胺(反应停)在17个国家共导致1万多例海豹肢畸形儿,60年代醋酸铊中毒事件造成1万多人死亡,1999年进入我国市场的拜斯亭在全球共有52例患者因服用该药产生横纹肌溶解导致死亡,传统中药龙胆泄肝丸因含有马兜铃酸导致肾损害,等等。 为了尽量避免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的危害,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了部分地区的青霉素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列入了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条款,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004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并逐步发挥作用。 临沂市2003年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逐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收到4000余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通过对这些报告的统计分析,抗菌药物、中成药制剂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居病例报告总数的前两位,尤其是抗菌药物更是药品不良反应的多发品种,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对于普通药品消费者,在药品的购买、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轻信药品广告。有些药品广告夸张药品的有效性,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只字不提,容易造成误导。有些患者认为,凡是新药、贵药、进口药一定是好药,到医院里点名开药或在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就到药店里自己买药,这些都是不恰当的。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用药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不能自行增加剂量,特别对于传统药,许多人认为多吃少吃没关系,剂量越大越好,这是不合理用药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药后如出现异常的感觉或症状,应停止用药,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由临床医生诊断治疗。 四、要及时了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网站上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随时向社会公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但通报某种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不能服用该药,消费者不必过分恐慌,因为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并不是说这个药质量有问题,就再也不能用了,也不意味要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但服用该药时一定要慎重,最好在医生或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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