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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手续


   
2003-03-04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我国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主办和发放手续如下:
  1.发放许可证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一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具体可见国家技监督局技监国标发(1990) 034号文件发布的《GB12268一90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品种范围,由于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等均有国家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只需按原有的规定办理手续,无须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不分经济成份与隶属关系,都必须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设置经营销售点,从事化学危险物品商业经营活动的,也必须申领经营许可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企业所具备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条件的,也可以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零售活动,经审查后取得经营许可证,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批发业务。
  3.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经营设施,其中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2)必须具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按企业经营规模,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的大学学历工程师、经济师等业务人员;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具有本专业十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从事经营和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出库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等必须健全合理。(4)必须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机关和申领程序,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各计划单列市的商委或商业局可根据本省的规定,受省商业厅委托,核发经营许可证,但发证结果应报省商业厅备案。所有申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下例程序办理手续:(1)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业局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然后与营业执照等文件或其副本一并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者可直接提交给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商业局;(2)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于十天内签署意见,转报所在地同级的商业局(其中,物资企业经营化工物资的,可报所在地区物资管理部门;医药企业经营化学试剂的可报所在地区的医药管理部门;化工系统的供销公司(站)经营化工危险物品的可报化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3)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化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后,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于十五日内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省级商业厅局(上海市由物资局)应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审走后,核发经营许可证。
  5.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参照企业办证手续,但原则上严格控制。(2)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两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企业如欲经营,应当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化学危险物品。(3)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结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工作,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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