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政策法律,受理和审查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申请,办理开业、歇业手续,确认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主体资格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行为是依据国家授权而作出的,其他机关不能越权作出;同时,这种行为是依据国家政策法律作出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另外,这种行为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次性行为,它包括受理申请、审批、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等行为。
1.个体工商户开业需具备的条件
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有当地正式户籍及有关证明;有一定经营能力、技术水平或经营经验;有一定的资金;有一定的场地和设备。经营特种行业,还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请帮手、带学徒,但要与帮手、学徒签订合同;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还应有保险凭证。
2.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办程序
(1)开业登记的申办程序
公民申请开业,需经过受理、审查、审批、发照四个阶段。一是受理阶段,公民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应向本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如果证明文件齐全、真实、有效、合法,应发给申请人开业申请登记表,并作出受理登记的决定,如果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失效、不合法,应要求申请人补齐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暂不受理。二是审查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所在作出受理登记后,应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资金、设备、场地等经营条件及自报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字号名称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有必要,还要到经营场地实际调查,查看场所与经营范围是否相适应,查验营业用房证明。上述手续完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所认为符合从业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证明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是审批阶段,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全部证明文件和工商所意见进行复审,认为符合从业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局长审定签字和加盖局公章,如果复审认为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是发照阶段。经审查符合从业条件的,应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从而确立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应按批准的项目填写,加盖局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
人员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手续: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闲散人员;
三、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4、企事业单位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
5、外地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资金条件
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场地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指定的地点,要做到不扰民、不污染环境,并符合卫生等专项条件。
必备文件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个人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求职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二、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2、摆摊设点的应提交交通管理或街道有关部门批准的占地证明。
3、在市场经营的应提交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
三、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规定有: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
(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证明。
3、申请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建造业、修理计量器具、机动车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行业的按专项规定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审批证明及资格证明。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从事修理、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劳动者动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四、个人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合伙协议书。 (2)变更登记的申办程序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项目,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意,个体工商户要填写《变更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变更登记的,应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不同意变更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陈述理由。
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改变下列项目应办理变更登记:
一、字号名称;
二、经营者住所、经营场地;
三、组成形式;
四、经营范围;
五、经营方式;
六、家庭经营的改变经营负责人时。
(3)停业登记的申办程序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或因违反国家政策依法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可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暂停营业,工商行政管理所暂时收存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需要复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复业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核其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其复业,并退还其营业执照。自行停业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的时间应由作出停业整顿的机关决定,在此期限内没有达到停业整顿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作出停业整顿的机关的再次决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4)歇业登记的申办程序
个体工商户歇业应办理歇业登记。个体工商户歇业的原因有:一是个体工商户要求歇业;二是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三是因受行政处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人民法院裁决终止营业。凡属自报歇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歇业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所收到申请,办理验证手续,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自行歇业的,以及严重违法,被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5)异地经营登记的申办程序
个体工商户出县级管理区域经营的,为异地经营。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出异地经营证明,经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收存其营业执照和副本,发给临时性营业执照,方可经营。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