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鲁公户[1998]61号和省民政厅鲁民安[1999]42号文件规定,部队转业干部(到派出所)、转业志愿兵和退役士兵(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需要材料:1、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2、《士兵退出现役证》(仅限于退役士兵);3、《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仅限于转业志愿兵);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