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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


   
2003-03-04
    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未满16周岁和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应申办《暂住证》。
    需要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结婚证》;3、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育龄妇女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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