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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落户


   
2003-0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一)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需要材料:1、收养人申请;2、收养人户籍证明;3、医院证明;4、单位证明;5、《收养证》;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限于收养弃婴的);7、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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