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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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3-04 |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1]43号和107号文件规定,凡在城镇建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允许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购建住房类需要材料:1、本人申请;2、单位证明;3、户籍证明;4、《房产证》;5、市外人口(14周岁以上)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经商类需要材料:1、申请人申请;2、户籍证明;3、单位证明;4、营业执照;5、纳税证明(小城镇2万以上,城市5万以上);6、合法居住证明。
(三)城镇建成区内常住农业人口改登城镇居民户口材料:1、申请人申请;2、户籍证明;3、村居证明;4、《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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