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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与核发牌照的手续


   
2003-03-04
   机动车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因此要履行下列手续:
  1.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行驶证,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2.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的主要项目是:(1)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2)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3)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
  3.车辆管理机关经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驶证。
  4.对已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车辆管理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的在行驶证上予以签证;也可以委托车辆拥有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5.未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规定行驶。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1960年2月11日]交通部发布《机动车管理办法》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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