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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须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更正手续。
1.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监护人、收养人持户口簿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已工作的,须由本人持户口簿和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公民在户口登记时,由于年龄、籍贯、民族或婚姻状况等内容有误,需要更正,须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3.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由户主或者本人持户口簿和相应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