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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换领牌照和异动登记手续:
1.机动车的号牌或行驶证如有遗失或损坏时,机动车主管部门或个人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驶证。在新号牌或新行驶证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拨、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
《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驶证。
2.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主管部门或个人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2)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属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籍车辆管理机关。
3.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档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