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依照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手续。
1.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设立户口登记簿,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为主管人,与主管人同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即本籍户口。
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所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死在暂住地,由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5.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如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公安派出所开的准迁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6.公民从迁出地到迁入地,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复转军人凭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的证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证、解教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公民离本市、县以外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3日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旅店、宾馆的,由旅店,宾馆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