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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2003-03-04
   根据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凡在城镇暂住的人都应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1.在城市,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而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雇用单位与常住户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规定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2.在集镇,对本乡镇以外来集镇暂住拟超过3个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由留宿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领《暂住证》;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住宿时间较长的人,由单位负责人登记造册,报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3.暂住人口租赁房屋,须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房客到派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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