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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可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译文; (5)提交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 (6)缴纳证件费。 2.申请入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国外邀请人系近亲属的,需有邀请信;同外国人结婚的,需有结婚证书的复印件;国外邀请人系远亲或朋友的,需要当地政府、移民局或我驻外使馆的定居许可证明。 (2)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①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或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②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家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或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③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具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3)出境探亲 ①探望近亲属的,需提供彼探望人的邀请信(要求有信及信封的原件、复印件),不需要提供经济担保书。 ②探望远亲和朋友的,要求申请人必须写材料说明远亲亲属形成过程或朋友的结识来往过程。除提交邀请信外,还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③探望未定居国外的亲属: 探望自费出国的亲友。这类申请多数是指探望从公安机关取得护照出国自费学习的配偶和子女。如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出国探亲,需提交邀请信,在学或在职证明;如其他亲友申请出国探亲,需提供邀请信,在学或在职证明,经济担保书。 如被探望人系从外地公安机关领取护照出境的,要求提供其护照的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 探望公派出国配偶。根据国家规定,此类申请一般只限配偶和子女。 被探望人如系公派读学位的,申请人应提供被探望人原国内公派单位的证明,内容包括:公派出国的理由、身份和出国时间,并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其家属探亲。 被探望人如系公派进修、访问学者和搞合作研究工作的,根据国家规定,此类探亲申请一般不予批准。遇有特殊情况,需征得被探望人原国内公派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4)前往港澳会见台湾同胞 ①凡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会见台湾亲属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会见在台湾亲属证明。 ②须持有香港当局发给台湾亲人的“入境许可证”影印件,以及有明确会亲时间的证件。 (5)前往台湾探亲 ①凡申请前往台湾探望亲属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探望在台湾亲属的证明。 ②须持有台湾当局入出境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证明。 (6)出境就业 ①亲属邀请:邀请人系申请人的近亲属申请人提供正式的聘书或雇用证明即可,无需公证。 ②远亲邀请或友人推荐:申请人需要提供经公证的聘书或雇用证明书。 聘书内容要求包括: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医疗保障、往返机票、住处等等。 ③国外民间团体邀请讲授武术、中医针灸、举办个人画展等,这种情形如不属于公派范围的,一般要求由私人作经济担保人,担保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7〕出境自费留学 出境自费留学,需提交接受学校签发的入学许可证明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形式同探亲类)。 经济担保书的来源: 第一,定居在境外的亲友资助,近亲出具的担保书无需公证,远亲或朋友出具的担保文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国外学校提供的奖学金或助学金,要求必须是全额奖学金,如果是部分奖学金并少于总费用五分之四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书。奖学金证明,一般不需公证。 第三,自保,根据国家规定,申请人可自我作保。如果是自保,申请人须提供银行为其出具的外汇存款证明,存款数额不得少于四千美元。 (8)出国旅游,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件和在国外期间的经济担保证明,自备费用出国旅行的须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在国外旅游所需全部外汇费用的证明。 (9)出国治病:须提交前往国家医疗机构同意接收治疗的证明和由国外亲友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担保书或者中国银行出具的具有足够生活费,并通费及医疗费用的证明和准许携带外汇出境的证明。 (10)出国探望病人或奔丧:须提交在国外亲属患病或死亡的证明,亲友邀请前往探望病人或者奔丧的函件以及在国外期间的经济保证证明。 3.申请人在规定审批时间内出境的为三十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前往港澳的为六十天,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可以向受理审批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查询,接受查询的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管理法》或不符合《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受理申请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