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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贸市场建设使用土地的申请手续


 
2003-03-04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申请使用土地应办理如下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3号
  第二十八条 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兴建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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