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装饰装修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主要对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制定过程中,深入进行调研,并借鉴学习其他地区的优秀经验做法,形成《通知》初稿;在初稿基础上组织召开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并征求行政审批、规划、城管、市场管理等部门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形成了《通知》稿。2023年2月21日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3月3日通过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的管理。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在公共建筑的范围、招标管理范围、施工许可管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相关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招标管理范围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三)施工许可
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明令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电话解答:4227503
现场解答:平邑县板桥路13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装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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