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调动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平邑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2、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的具体情况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三个等级,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一般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30元;
(二)较为复杂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200元;
(三)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1000元。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组成部分及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原则。镇街、行业性专业性、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分别列入相应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并由该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为生活补贴标准。主要明确了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为案件补贴标准。根据纠纷当事人、涉案金额、关注度、有关部门研究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将矛盾纠纷分为三个等级,根据等级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为案卷督导标准。主要明确了对《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及卷宗不完备的后果。
第五章为补贴发放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案件补贴由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为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由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所发补贴经费的情形。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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