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制度,是我国创造的矛盾解决方式。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载入宪法。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目的是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规范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通过制定该文件,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把风险隐患发现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全力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二、制定依据
平邑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及人民调解员的监管部门。
第二章为任职和选聘。主要明确了能够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及人民调解员产生办法。
第三章为业务培训。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形式,应熟练掌握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培训形式多样,注重培训效果,培训后需经考核。
第四章为工作要求。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及应遵守的纪律,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
第五章为补贴待遇。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补贴的发放方式,补贴经费来源。
第六章为备案、考核与奖惩。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备案制度、考核方式、内容及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相对应的奖惩。
第七章为附则。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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