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示范作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
本县范围内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其标准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无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全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评选推荐方法和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
2、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审查。
3、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县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召开劳模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四、表彰奖励
县劳动模范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表彰奖励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全县每三年一次组织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再单独进行评选表彰。
五、评选工作要求
1、平邑县劳动模范一般应从“市五一劳动奖章(振兴沂蒙劳动奖章)”和“县五一劳动奖章(振兴平邑劳动奖章)”获得者或相应称号的人选中推荐。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
3、所有推荐对象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4、严格评选纪律。
5、被推荐的人选如发生争议(包括上告信),推荐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根据事实确定是否为推荐人选。
六、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1.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2.建立和完善检查制度。
3.加强劳模队伍建设。
七、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的待遇
县劳动模范一直保持荣誉的,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其中,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其原工资渠道支付。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收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支付。农业劳模中,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自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次月起发放荣誉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荣誉津贴由所在乡镇和村居或所在单位解决。
县劳动模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市五一劳动奖章(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县劳模待遇。
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时,劳动模范应优先安置。
八、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问题
由县总工会协助上级工会负责我县县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推荐评选、荣誉称号的取消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平邑县模范集体评选问题
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与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同步进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工段、车间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其评选标准、程序参照县劳动模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由县政府决定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匾、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政策咨询:平邑县总工会
电话解答:0539-4211241
现场解答:平邑县明德路中段交通局12楼县总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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