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邑县实际,拟定了《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初步草案,现将有关背景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新政策有一些新规定,要求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实际,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我县现行的配套费管理办法是平政办发〔2020〕3号文,有效期至2024年3月21日,需要根据新政策重新制定。
二、起草过程
1.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小组。召开相关部门研讨会共计两次,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与有关企业等方面座谈,综合多方意见。
2.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进行了前期调研。以现场访企业、电话调查、下发调查问卷等各种形式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3.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为依据,起草了《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草案。
三、政策边界
新政策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国办函〔2020〕129 号文件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原来文件中已包括供热、供气、供水等配套建设相关内容且已明确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应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部门分工
财政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交由执收单位收款。
五、征收标准
(一)市直收费标准。市直收费标准基本上保持与原政策不变,具体为: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分别是每平方70元、50元;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分别是每平方240元、150元。
(二)我县收费标准建议。建议我县新政策收费标准为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镇规划区分别按每平方米180元、110元征收,另外,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镇规划区分别按每平方米50元、30元征收。工业企业减免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出台后,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规定不再执行。
六、减免政策
新政策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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