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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
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方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情况时有发生。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平邑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起草符合我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们抽调专人,成立了起草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一是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调研。电话联系其他县区,了解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的实际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立法建议,学习借鉴管理和立法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城管、财政、规划、物价、国土、林业等县直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经过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历经多稿,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及概念、具体项目和标准、收缴及管理等。

(一)出台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3号)和《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概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款项。

(三)具体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树木补偿和代植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缴纳树木代植款。

(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

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

第五条交通事故破坏园林树木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第七条  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 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四)收缴及管理

第十条  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应当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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