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以来,我们抓住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机遇,围绕物流配送、公共服务、农产品上行、人才培训等发力,形成了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平邑模式”,相关改革经验作为山东省地方改革案例上报中央改革办,相关做法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光明网、大众日报等重点媒体宣传报道。目前,全县电商企业发展到1404家、网商9324家,2021年网络销售额突破38亿元。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但是依然存在电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电商龙头企业带动力不强、直播电商较弱、快递整合不充分、跨境电商弱项等短板和不足。今年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42号),指出了要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扩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就促进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了13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商务部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政策,进一步擦亮电子商务“平邑模式”这张名片,推动电商产业提质扩容增效,更好地助力我县特色产品上行和乡村振兴,根据上级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邑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政策条款解读
共三个部分。
(一)扶持范围
在平邑县注册登记开展业务,且为平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电商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措施》分为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引进优质电商项目、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发展电商产业带、实施电商直播行动等十二条措施,具体条款说明如下:
1、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园区内新增仓配等设施设备投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批准入驻的电商及快递物流企业,三年内享受房租、物业管理费奖励政策,第一至三年分别按照100%、50%、30%奖励;对符合标准的镇级电商服务中心,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运营成绩优秀的村级电商网点前十名分别奖励5000元;对业态丰富的乡村连锁便利店进行奖励,每个站点奖励1000元。
2、鼓励引进优质电商项目。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平邑投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分部、平台。年度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30万元。对于重大电商项目在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电商相关网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的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跨境电商平台及其他能够对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优先列为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3、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首次入驻各类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并产生1万美元跨境实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跨境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在此基础上所产生实绩纳入海关统计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企业新注册海外商标,并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发展电商产业带。每成功打造一处电商产业带,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所属镇(街道、开发区)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5、实施电商直播行动。对拥有20家以上电商企业,拉动基地内企业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及以上的直播基地,给予运营费用50%的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吸引快手、抖音、京东、淘宝等国内优质直播平台来我县设立直播机构,对服务合作县内20家以上企业,且累计直播带货超过2000万元的直播基地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本地直播电商以及本地直播达人,给予直播带货销售额(以平台后台结算数据为准)2%的奖励,每家企业上限3万元;企业自行开展网红直播,线上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6、支持本地新业态平台建设。对共享平台、供应链等自建自营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1年且年平台交易额实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平台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新零售业务。推进“互联网+”特色街区、楼宇建设,建立商业特色APP,应用智能点单支付系统的入驻商家达7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本地企业通过连锁布点开展新零售业务,门店数达到100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利用APP开展线上业务,线上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支持电商服务行业发展。对年服务电商企业数首次达到100家(含)以上的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数首次达到50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将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团队)纳入全县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范围,培养和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电子商务人才。鼓励开展电商公益性实操培训、直播电商培训等活动,经备案,培训课时不少于8课时,根据当年实际培训人数及转化率,按照200元/人次(跨境电商培训按照300元/人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跨境电商培训最高不超过15万元)。加大实用型电商人才引进力度,将急需紧缺和重点电商人才纳入全县人才引育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9、支持农产品上行工程。鼓励县内农产品网络销售,对在国内知名平台上新开设的销售网店,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6个月)以上,店铺动态评分在4.5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个店铺5000元补助。对已在线上销售平邑农特产品的店铺,实际运营超过3年,且近两年内在线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年的线上店铺,每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物流费用补贴。对首次网上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用产地直采、社区(社群)下单模式、销售农产品且日均出单量达到1万单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扶持。对使用县区域公共品牌“品味平邑”的农产品上行量超过3万单的,给予电商企业1万元的奖励,超过5万单的,给予电商企业2万元的奖励。对我县境内注册并纳税的快递公司,实行平邑产品上行首重全国3.5元包邮(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特殊商品除外)的,按该企业当年实缴税额县级财政享有部分50%安排经费补贴快递价差。
10、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平头或依托第三方平台等,扩大网络零售。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每新突破一个1000万元台阶补助金额增加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鼓励申报各类电商示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镇街、村庄获得本年度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授予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扶持。
12、营造电商发展环境。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电子商务展会、电商大赛、资源对接、对口支援(合作、协作)等活动,以及支持电商人才培训实践、学习考察、规划编撰、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咨询审计服务等。支持试点开展“齐鲁电商贷”业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内网店交易额大于实际贷款金额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附则
1、建立电子商务“黑名单”制度。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扶政策。对因虚开网店、虚假交易、虚假申报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度参与各项奖扶政策兑现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律追回相应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参与扶持政策兑现资格。
2、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对电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以上措施旨在充分调动各方因素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协调发展,进一步擦亮电子商务“平邑模式”这张名片,扶持电商企业加强质量提升、跨境电商及直播的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提升平邑电商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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