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gtzyj/2019-0000221 发布机构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土地征收 发布日期 2019-11-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蒙阳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蒙阳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发展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拟征收蒙阳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蒙阳社区土地涉及四个地块均位于蒙阳路以西、银花路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73.7715亩,其中:

地块九19.5285亩,农用地19.5285亩(林地19.5285亩)。

地块十27.4455亩,农用地27.4455亩(林地27.4455亩)。

地块十一9.2820亩,农用地8.6850亩(林地7.5765亩,交通用地0.7710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375亩);建设用地0.5970亩(住宅用地0.5970亩)。

地块十二17.5155亩,农用地17.5155亩(耕地9.9105亩,林地5.6805亩,交通用地0.949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975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05.7433万元,其中地块九补偿107.4068万元,地块十补偿150.9503万元,地块十一补偿51.0510万元,地块十二补偿96.335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共计补偿110.6574万元,其中地块九补偿29.2928万元,地块十补偿41.1683万元,地块十一补偿13.9230万元,地块十二补偿24.7867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05.7433万元,其中地块九补偿107.4068万元,地块十补偿150.9503万元,地块十一补偿51.0510万元,地块十二补偿96.3353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拨付到蒙阳社区村委会账户,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邑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10.6574万元,其中地块九补偿29.2928万元,地块十补偿41.1683万元,地块十一补偿13.9230万元,地块十二补偿24.7867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平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邑县自然资源和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自然资源和管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平邑县人民政府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钟科长;联系电话:4292841。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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